千呼万唤始出来。深圳小贷公司期盼已久的拓宽融资渠道终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继重庆、广州等地之后,深圳也正在筹划成立小贷再贷款机构,并拟开展小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昨日,深圳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已着手对此制定初步方案,且有多家机构愿意参与小贷再贷款机构的发起设立,待相关部门拿出方案后,金融办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即可实施。
据业内人士介绍,深圳小贷行业此前曾多次向监管部门建议,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上述措施的推进,意味着此举已正式纳入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而在此之前,为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小贷公司已悄然与银行合作,开展助贷、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
设立民营再贷款机构
据公开信息,11月29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建投小贷公司(下称“建投小贷”)正式注册成立,除直接开展“三农”、小微企业贷款等业务,还向河北全省500家小贷公司贷款。建投小贷是全国第二家小贷再贷款机构。此前,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公司(下称“立根小额再贷款”)已于10月30日开业。
无独有偶,深圳也马不停蹄筹备此事。在10月底召开的深圳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上,深圳市有关高层曾明确表示,将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上市、探索再贷款机制等。
肖志家表示,深圳对于筹建小贷公司再贷款机构方面,已有机构提交了初步方案,信贷资产证券化亦已提上议事日程,并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方案。
深圳小贷协会秘书长王泽云介绍,银行对小贷公司贷款一直都不积极,截至今年8月,深圳全市已开业小贷公司共计84家,注册资本130.2亿元,但从银行融资只有不到8亿元,仅为注册资本的6%左右,平均每家小贷公司银行贷款不足1000万元。
深圳一家小贷公司高层说,深圳在小贷公司监管方面一直比较谨慎,行业协会此前曾多次建议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开展委托贷款等业务,监管部门也反复组织调研,若上述计划能够落实,将是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迈得最大的一步。
上述深圳一家小贷公司高层介绍,目前小贷公司再贷款机构,主要有再贷款公司和再贷款基金两种模式。目前已成立的小贷再贷款机构,均为公司制形式。
据公开信息,立根小额再贷款除对广州小贷公司放贷外,还负责小贷公司同业拆借和票据贴现、收购及转让广州市小贷公司不良资产等业务。而建投小贷的业务范围也大致相近。
上述两家小额再贷款机构均由国资控股。资料显示,建投小贷注册资本10亿元,首期出资5亿元,发起人为当地大型国企河北建投集团,立根小额再贷款则由广州国际控股集团及其子公司广永国资持股50%,并吸收当地多家小贷公司入股。
肖志家称,按照初步设想,深圳的小贷再贷款机构将全部由民营资本发起,多家机构对此事兴趣浓厚。但为防范风险,小贷公司届时可能将无缘参与。“如果由小贷公司发起,就变成了小贷公司之间互相贷款。”他说。
盘活存量资金
除了筹划小贷再贷款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外,深圳小贷公司也在和银行探索新的合作方式。
据王泽云介绍,银贷合作的新形式主要是助贷模式。所谓助贷模式,是由小贷公司充当信贷服务中间商,负责推荐客户并管理贷款,由银行提供贷款,小贷公司则按比例提供自营贷款作抵押。
此外,盘活存量资金也成为深圳小贷公司缓解资金紧张的重要渠道。多家小贷公司已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同于重庆金交所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凭证”公开转让,深圳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是在银行和小贷公司之间以“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据深圳小贷协会统计,仅2012 年,深圳小贷公司通过助贷和信贷资产转让,从银行获得资金共计超过30亿元,占全行业实收资本的25%左右,接近直接贷款的4倍。
另一方面,同业的闲置资金亦引起小贷公司“觊觎”。虽然整体资金紧张,但小贷行业内部却冷热不均,一些小贷公司面临无钱可贷的窘境,而一些小贷公司却有大量资金闲置无用武之地。
今年年初,深圳金融办出台规定,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分别提高到3亿元和4亿元。而此前,这两类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元、2亿元。
“有些小贷公司刚开业,贷款量不多;另一方面,今年经济形势不好,为了控制风险,有的小贷公司有资金也不敢贷,形成了不少沉淀资金。”上述深圳小贷公司人士说。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的增加,闲置资金也越来越多。截至今年3月底,深圳小贷公司闲置资金共计16亿元。而据王泽云介绍,截至11月底,深圳小贷全行业的闲置资金已达到40亿元左右,约占注册资金的30%。
“最近也在讨论怎么盘活这部分沉淀资金,希望能找到一个好的办法,但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思路。”王泽云说。
信贷资产转让障碍待解
虽然盘活同业闲置资金目前尚无清晰思路,但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和温州对此已有突破。借着金改东风,浙江省出台规定,允许温州小贷同业调剂拆借资金,而立根小额再贷款的业务规划中,亦有调剂同业头寸的计划。
而信贷资产转让、助贷等模式,对深圳小贷公司打破融资瓶颈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在政策层面仍然面临着障碍。
在日前召开的深圳银贷合作会议上,深圳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就明确表示,在现有监管规定中,并没有上述业务的制度设计,希望通过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在此方面,监管层的态度至关重要。2009年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转让双方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小贷公司买的都是优质资产包,而且银行必须买断,否则就不叫资产转让了。”王泽云说,在信贷资产转让方面,深圳小贷公司操作一向比较规范。
而问题在于,根据《通知》规定,信贷资产转让只能在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信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而小贷公司不属此列。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深圳一家小贷公司曾与一国有大行开展此类业务,但后来被迫停止。(第一财经新闻)